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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潘快呂憲雄張瑞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3號

上訴人
慧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善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馬來西亞商科藝工程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其反訴聲明為新臺幣(下同)3,423 萬

4,442 元;本訴聲明為118 萬2,924 元,總共3,541 萬7,366 元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8萬5,5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呂憲雄

                   法 官 張瑞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3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