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3號
- 上訴人
- 慧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善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馬來西亞商科藝工程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其反訴聲明為新臺幣(下同)3,423 萬
4,442 元;本訴聲明為118 萬2,924 元,總共3,541 萬7,366 元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8萬5,5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