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劉尤金玉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朗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繹安
- 訴訟代理人
- 劉采葳
- 被上訴人
- 王德維
- 訴訟代理人
- 謝勝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