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8號
- 原告
- 蔡丁興
- 訴訟代理人
- 邱芬凌律師
- 被告
- 蔡坤地
- 被告
- 蔡坤章
- 被告
- 蔡丁圳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耀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