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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1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馮瑜
即被告
蔡進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添旺

輔 助 人 王嘉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數為新臺幣3,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1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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