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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5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王碩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榮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照宗、潘家玲及王香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3,1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5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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