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榮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照宗、潘家玲及王香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3,1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