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唐○○ (被告姓名、住址另詳附表)
兼法定代理 唐甲男
人 黃乙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秋浼、李以婷、李彥廷、李語蒓、郭張金鑾
、李穎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
105 年4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以
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
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
、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其上訴利益
,並據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提出記載上訴聲明之上
訴狀(倘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則上訴聲明應為
: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
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