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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1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潘快李佩妤張瑞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唐○○ (被告姓名、住址另詳附表)

兼法定代理 唐甲男

人     黃乙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秋浼、李以婷、李彥廷、李語蒓、郭張金鑾

、李穎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

105 年4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以

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

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

、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其上訴利益

,並據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提出記載上訴聲明之上

訴狀(倘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則上訴聲明應為

: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

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李佩妤

                   法 官 張瑞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1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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