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47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47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秋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慶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慶祥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3 萬元。惟查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離婚協議書及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104 屏金職巳字第121 號不動產拍賣通知,均無從推知債務人對債權人有303 萬元之債務存在,其請求尚難認有理由。嗣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然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