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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羅培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明修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黃暘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靜柔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婚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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