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姿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正義
陳世杰
陳建璋
陳淑娟
王登功
王文亨
王麒棟
王美靜
王馨憶
王順風
黃聞進
黃秀聞
黃秀玲
黃奕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 萬4,295 元(342,900 ×13/60 =74,29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