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0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陳明進
- 上訴人
- 陳明纂
- 上訴人
- 陳瑞德(兼陳瑞雄承當訴訟人)
- 上訴人
- 陳來發
- 上訴人
- 陳易青
- 上訴人
- 陳易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松甫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清現
- 訴訟代理人
- 蔡將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涂春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0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涂春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