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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70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告
崔周春花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崔家沛即崔台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3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70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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