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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7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涂春生謝濰仲林綉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號

原告
張良寶
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
被告
曾筱蕙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複代理人
邱柏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七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涂春生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7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