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號
- 原告
- 張良寶
- 訴訟代理人
- 鍾義律師
- 被告
- 曾筱蕙
- 訴訟代理人
- 史乃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柏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七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七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