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年度選字第13、2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選字第13、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明守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美珍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妍
萩間104 年度選字第13、29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院104 年度選字第13、29號當選無效事件之訴訟標的為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合計
為新臺幣9,000 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選舉法庭審判長 法 官 涂裕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