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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內埔加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恩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金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金生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管理費新臺幣24,000元。惟查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催告之存證信函,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管理費為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之請求尚難認有理由。嗣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5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然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