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7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7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張清全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政憲、張明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借款清償是否請求債務人黃政憲、張明華連帶給付。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政憲、張明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可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72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政憲、張明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借款清償是否請求債務人黃政憲、張明華連帶給付。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政憲、張明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可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