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順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吳進寶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陳桂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吳陳桂梅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1 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0,8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