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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怡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順和
被上訴人
即被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吳進寶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陳桂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吳陳桂梅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1 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0,8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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