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2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3號
- 原告
- 邱宗富
- 訴訟代理人
- 林維毅律師
- 被告
- 邱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捌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及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被繼承人邱錦騏之繼承人)新台幣貳佰伍拾捌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捌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之記載,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9 頁第4 行之「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公同共有人,於法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之記載未合,是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