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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涂春生謝濰仲林綉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6號

上訴人
曾雪娥
被上訴人
蘇啟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七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涂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