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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7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告
潘文聰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坤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查本件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105 年度救字第77號),則在該訴訟救助案經駁回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經駁回確定者,原告應即於確定後10日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二、原告請提出被告林坤淋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7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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