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7號
- 原告
- 潘文聰
- 訴訟代理人
- 蔡秋聰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坤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查本件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105 年度救字第77號),則在該訴訟救助案經駁回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經駁回確定者,原告應即於確定後10日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二、原告請提出被告林坤淋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