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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號

原告
沈明逢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
被告
張益男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4 年11月13日裁定移本院後,請求金額從原本新台幣(下同)235 萬2318元(含機車損害1 萬9900元),於105 年3 月8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585 萬3573元,因原本請求中之機車損害1 萬9900元非屬傷害案件得移送範圍,不在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規定免繳裁判費範圍內,加上擴張多出350 萬1255元已屬移送民事庭之後(參照刑事訴訟法490 條),總計352 萬1155元(0000000+199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947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全部」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