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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5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張紘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15號

上訴人
葉桂碧
即原告

上訴人與葉明源因105 年度訴字第715 號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1,317,8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紘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5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