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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張紘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告
吳況
法定代理人
吳澄潔
原告
吳澄潔
原告
吳宜蓉
原告
吳宜燕
原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被告
李永進
被告
高宜宏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紘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6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