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堡亞太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烱銘、李旨玉及蔡政志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47,3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98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