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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8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莊淑如
訴訟代理人
莊明章

      許芳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意義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即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有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18 建號建物,抵押權利人為上訴人,擔保債權總金額600 萬元、清償日期為102 年10月4 日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8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