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李承樺
- 被上訴人
- 即再審被告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
- 法定代理人
- 林裕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8月30日105 年度再字第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2 萬2,6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73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須附繕本),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