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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4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陳怡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再審原告
李承樺
被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
法定代理人
林裕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8月30日105 年度再字第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2 萬2,6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73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須附繕本),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4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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