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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

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務人
張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