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6號
- 上訴人
- 曾雪娥
- 被上訴人
- 蘇啟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七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涂春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七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涂春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