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86號
- 原告
- 陳世龍
- 法定代理人
- 陳性輝
- 法定代理人
- 謝中美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 萬0,0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6,146 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救字第6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86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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