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號
- 原告
- 沈明逢
- 訴訟代理人
- 劉嘉裕律師
- 被告
- 張益男
- 訴訟代理人
- 藍庭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4 年11月13日裁定移本院後,請求金額從原本新台幣(下同)235 萬2318元(含機車損害1 萬9900元),於105 年3 月8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585 萬3573元,因原本請求中之機車損害1 萬9900元非屬傷害案件得移送範圍,不在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規定免繳裁判費範圍內,加上擴張多出350 萬1255元已屬移送民事庭之後(參照刑事訴訟法490 條),總計352 萬1155元(0000000+199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947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全部」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