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15號
- 上訴人
- 葉桂碧
- 即原告
上訴人與葉明源因105 年度訴字第715 號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1,317,8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15號
上訴人與葉明源因105 年度訴字第715 號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1,317,8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