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黃耀烱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黃聰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8 月8 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抗告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5日以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為由,定期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萬8,672 元,惟抗告人前經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66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故抗告人應得暫免繳前開所示之上訴裁判費,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爰由本院自為廢棄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