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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陳怡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黃耀烱
相對人
即被告
黃聰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8 月8 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抗告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5日以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為由,定期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萬8,672 元,惟抗告人前經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66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故抗告人應得暫免繳前開所示之上訴裁判費,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爰由本院自為廢棄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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