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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號

確認委任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王碩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楊永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仰光、柯淑惠、顏汝、呂田弘、張淑芬、白金玉、賀為國及潘永松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00,000元(0000000×8 =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2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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