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楊永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仰光、柯淑惠、顏汝、呂田弘、張淑芬、白金玉、賀為國及潘永松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00,000元(0000000×8 =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2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