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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1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王碩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國堡亞太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烱銘、李旨玉及蔡政志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47,3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98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