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淑如
- 訴訟代理人
- 莊明章
許芳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意義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即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有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18 建號建物,抵押權利人為上訴人,擔保債權總金額600 萬元、清償日期為102 年10月4 日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