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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756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756號

聲明人
潘琤琪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胡仲謀(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街000 巷0 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6 年6 月14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胡仲謀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756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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