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呂英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哲維即雲路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哲維即雲路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