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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3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張紘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丘廼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林妙蓮、陳博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3,8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原告已繳納38,361元,尚應補繳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紘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3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