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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張紘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號

原告
郭滿雄
原告
郭義男
原告
郭晉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郭紡、郭素貞、郭素語、郭瑞元、郭奈莉、郭素雲、郭素滿、黃秀惠、黃秀英、黃榮俊、黃順賢、郭瑞豐、郭淑娟、蘇郭愛、方俊男、方玉華、方玉娟、方珮寧、郭有龍、張郭蓋、郭恩、郭有民、郭武山、郭武正、郭潘新柳、郭秀玲、郭世宏、郭世龍、郭武溪、郭武田、郭武忠、郭武欽、林進洲、林錦台、郭李阿慈、郭晉良(以上36人為郭奢之繼承人)、郭清礐、郭金助、郭靜、郭甲寅、郭郁、郭恆助、郭萬福、郭榮風之繼承人、被告郭坤益、郭榮滄之遺產管理人、郭銘振、郭澤融、黃睿艷、郭聰智、黃昭雅、郭姿伶、郭勝義、郭宗源、郭全展即郭羅節之繼承人、郭良因即郭羅節之繼承人、郭麗珍即郭羅節之繼承人、郭麗卿即郭羅節之繼承人、郭宗宜、郭宗仁、郭瓊芳、郭俊德、郭乾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部)。

(二)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郭奢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若已死亡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郭榮風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若已死亡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並補正被告即其繼承人之完整姓名年籍。

(五)請提出被繼承人郭榮滄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若已死亡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並查明郭榮滄之全體繼承人是否均已拋棄繼承。

(六)請提出被繼承人郭羅傑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若已死亡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紘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8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