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7號
- 原告
- 林烱麟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勝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昱仁、王昱裕、潘昱智、王志文、王志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0,650 元【計算式:(705.52×6100×3/10)+(182.31×3100×3/10)=000000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扣除已繳納15,454元,尚應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被告王昱仁、王昱裕、潘昱智、王志文、王志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