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號
- 原告
- 王登金
- 原告
- 黃讚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五妹、王阿賢、王清吉、王錦和、王盡忠、王盡明、王三吉、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王貴雄之遺產管理人、張雪雲、傅志博、傅招財、傅進寶、傅龍玉、王煒程、王進發、王玉輝、王玉成、王靜文、王秀蘭、王秋美、王秋燕、王碧忠、莊梅裙、莊金梅、莊金珠、陳祈龍、陳秋妃、陳即如、陳秋華、陳健仲、鄭月琴、賴健龍、賴連理、陳秀丞、賴麗芬、賴秋美、賴淵森、王張和妹、錢植禮、王永明、黃毓淳、黃木村、王政裕、王麗雲、王麗琪、王麗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查原告王登金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66,220 元(計算式:5814×3000×22/245=1566220 ,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黃讚華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1,501,950 元(計算式:5814×3000×31/360=1501950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68,1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段00000 地號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姓名勿遮隱)。
三、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