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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8號

確認補償費領取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程耀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8號

原告
謝瑞珍
原告
黃玉貞即林國貞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林品郁即林國貞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林育城即林國貞之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被告
李美枝
被告
李永康
被告
陳李禎妹
被告
楊李勝妹
被告
李敏妹
被告
廖李麗枝
兼上列六人
訴訟代理人
李秋滿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淑芳
被告
李碧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領取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中關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之記載,更正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補償費領取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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