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補字第2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23號
- 聲請人
- 鍾武雄律師即何文雄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何文雄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下列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屏東縣○○鄉○○村段000地號、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00號。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