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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補字第23號

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23號

聲請人
鍾武雄律師即何文雄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何文雄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下列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屏東縣○○鄉○○村段000地號、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00號。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補字第23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