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75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756號
- 聲明人
- 潘琤琪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胡仲謀(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街000 巷0 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6 年6 月14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胡仲謀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