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3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丘廼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林妙蓮、陳博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3,8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原告已繳納38,361元,尚應補繳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