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號
- 原告
- 潘明生
- 訴訟代理人
- 何明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靖韋即潘坤良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4,056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97.61㎡ ×9600元+房屋現值137000元=10740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