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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張紘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7號

原告
林烱麟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昱仁、王昱裕、潘昱智、王志文、王志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0,650 元【計算式:(705.52×6100×3/10)+(182.31×3100×3/10)=000000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扣除已繳納15,454元,尚應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被告王昱仁、王昱裕、潘昱智、王志文、王志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紘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7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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