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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張紘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號

原告
王登金
原告
黃讚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五妹、王阿賢、王清吉、王錦和、王盡忠、王盡明、王三吉、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王貴雄之遺產管理人、張雪雲、傅志博、傅招財、傅進寶、傅龍玉、王煒程、王進發、王玉輝、王玉成、王靜文、王秀蘭、王秋美、王秋燕、王碧忠、莊梅裙、莊金梅、莊金珠、陳祈龍、陳秋妃、陳即如、陳秋華、陳健仲、鄭月琴、賴健龍、賴連理、陳秀丞、賴麗芬、賴秋美、賴淵森、王張和妹、錢植禮、王永明、黃毓淳、黃木村、王政裕、王麗雲、王麗琪、王麗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查原告王登金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66,220 元(計算式:5814×3000×22/245=1566220 ,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黃讚華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1,501,950 元(計算式:5814×3000×31/360=1501950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68,1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段00000 地號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姓名勿遮隱)。

三、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紘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3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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