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8號
- 原告
- 謝瑞珍
- 原告
- 黃玉貞即林國貞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林品郁即林國貞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林育城即林國貞之承受訴訟人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梁家豪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世明律師
- 被告
- 李美枝
- 被告
- 李永康
- 被告
- 陳李禎妹
- 被告
- 楊李勝妹
- 被告
- 李敏妹
- 被告
- 廖李麗枝
- 兼上列六人
- 訴訟代理人
- 李秋滿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淑芳
- 被告
- 李碧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領取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中關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之記載,更正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