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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怡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0號

原告
唐開麟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複代理人
洪仲澤律師
複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被告
洪娟莉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被告
洪森茂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被告
洪秋色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被告
洪慧婷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被告
呂恒琳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呂錦榮
被告
陳呂美玉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被告
呂林 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被告
呂明光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被告
呂明忠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被告
呂明正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被告
賴淑華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被告
呂佩蓉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被告
呂泳禛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被告
呂姿穎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被告
呂明德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兼上十五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意安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被告
洪文華即呂秋郎之繼承人
被告
洪文雄即呂秋郎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洪麗蘭即呂秋郎之繼承人
被告
黃寶珠即呂秋郎之繼承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風永
被告
黃麗美即呂秋郎之繼承人
被告
黃順福即呂秋郎之繼承人
被告
黃龍順即呂秋郎之繼承人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黃孚池即呂秋郎之繼承人
被告
方碧秀即呂秋郎之繼承人
被告
方楨淑即呂秋郎之繼承人
被告
黃水亭
被告
黃英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聰
被告
黃盛財
被告
汪偉明
被告
呂基春即呂來桂之繼承人
被告
呂秀鳳即呂來桂之繼承人
被告
呂秀連即呂來桂之繼承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憶君
被告
林一竹即呂來桂之繼承人

      林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被告姓名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一、附表

二、附表三及備註欄中關於「呂林栆即呂春風之繼承人」或「呂林栆」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呂林枣即呂春風之繼承人」或「呂林 」。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一㈥、二㈣關於「洪娟利」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洪娟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0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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