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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張紘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2號

原告
屏東縣枋寮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安靜
被告
陳致君
被告
陳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柒仟伍佰柒拾參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致君邀同被告陳勝文為連帶保證人,於民
    國99年1 月1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又於
    101 年6 月11日向原告借款130 萬元;另連帶保證人陳勝文
    亦於103 年11月3 日向原告借款30萬元,並約定按月繳納利
    息及本金,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 計付,遲延履行時,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
    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其超過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
    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加二成計收違約金。詎被告陳致君自104 年8 月11日起即未
    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約定書第六
    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息,應清償全部借款,
    被告陳勝文依法亦負連帶給付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73
    7,57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被告二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亦有誠意想
    還款,惟現在實無能力清償等語置辯。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陳致君邀同被告陳勝文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80 萬
    元,自104 年8 月起未依約還款付息,尚積欠1,562,573 元
    本息及違約金。
㈡、被告陳勝文向原告借款30萬元,自105 年12月3 日起遲延給
    付,尚積欠175,000元。
四、兩造爭執事項:無。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農業發展基金
    貸款借據、約定書各2 份為證。並為被告2 人所是認,應認
    原告之主張為採信。
㈡、從而原告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2 人連帶給付原告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紘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附表:
┌──┬─────┬───────┬───────┬────┬───────┬───────┐
│編號│ 本    金 │  利息起訖日  │ 違約金起訖日 │基準利率│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六個月者,│
│    │(新臺幣)│              │              │        │(含)請求利率│超過部分請求利│
│    │          │              │              │        │              │率            │
├──┼─────┼───────┼───────┼────┼───────┼───────┤
│ 1  │865,063元 │自104 年8 月11│自104 年9 月11│2.956%  │   3.251%     │   3.547%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2  │667,510元 │自104 年8 月19│自104 年9 月19│2.956%  │   3.251%     │   3.547%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3  │175,000元 │自105 年12月3 │自106 年1 月3 │2.677%  │   2.945%     │   3.212%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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